刘书记: 您好
我是87年被侵权的,92又被强制治疗,后来李广等人谋杀我,94年被迫离职.大约2000年,单位(张抚顺)又把我的房子和家产强行处理了,使我无家可归.侵权给我和家庭及子女造成了极其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93年写了诉状,详细情况,请与房山区信访办或燕山办事处程英联系,他们都有详细材料.本人请求有关单位给我联系。先解决临时吃住问题,尽快恢复我北京人的正常生活,
麻烦您了,仅谢!
致礼
再见 党三卷 2009-8-26
探亲假条
姓 名:党三卷 性别:男 探亲地点及对象:河南汝洲纸纺长东
请假日期:92年10月至92年11月30日 共30天
假期类别:享受92年度 92年探亲假、事假,路程假5天
班组意见:
备 注: 92年10月12日
队和车间审批意见:一式两份
主题:谋杀证据.
北京安康医院诊断证明书
姓名 党三卷 性别 男 年龄 47 单位 北化建
诊断 患者自80年始,因细故而反复纠缠领导,到处诉讼、检举、意识清、定向气怨。明显偏执,强词夺理,病理性意志增强。
建议 诊断:偏制性精神病。
医师:甜恩定 92年7月16日
北京安康医院病假条
姓名:党三卷 性别:男 年龄:49岁 单位:燕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简要病情:自87年来,经常到单位领导处闹事,要求解决各种问题及无理要求。
诊断:偏执性精神障碍。
建议:在家休息一年。
医师:刘建武北京安康医院 查询密码是W0w5HQ13vV3WEh2q
注;本证明仅为病假休息的建议,不能作为疾病诊断书使用。
党三卷行政诉状 第一页
原告:党三卷 男 49岁 汉族 职工:在燕化化建上班,住房山区东风街木头岭17栋3号。(原籍:河南省汝州市长东村人。)
被告单位:北京市化工建筑安装公司:
原告请求:1、我有休假条,二有领导批准,三是工作已交接清楚。陈崇思把我骗到工地,强制我工作。请求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2、第一经理承认:“责任在三处”三处书记已向我承认错误,并答应赔偿我由侵权造成的损失。为什么不按照侵权的损失程度进行赔偿,请求依法赔偿由侵权造成的损失。3、我原来两次任过班长,经常带人干活。在97年10月的逆境中,也能干好党的工作,受到检修快报和领导表扬。燕化经理承认:“你原来干的不错,我答应给你一个妥善的处理。”结果李广、邢会前滥用职权,对一个遵纪守法努力干活的人,实施阴谋欺骗,骗进安康。对我实施强制治疗——实施谋杀行为,请求依法追究谋杀凶手、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在87年9月下旬,本人有病。我带着病假条找到队长请假,队长批准后而休息。晚上陈崇思多次派人找我后,又找来保卫人员(陆)对我说:“让我到工地去找钥匙,找到后送我回来。”把我骗到工地后,强行让我上班。由侵权造成的损失,本人要求公司信访处理。第一经理陈纪元承认:“责任在三处” 三处书记蔡存岭对我承认错误,答应赔偿由侵权造成的损失。因不是按照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程度赔偿的,因此本人不服。反映燕化后,燕化经理承认:“你原来干的不错,我答应给你一个妥善的处理。”在92年10月31号,燕化信访负责人邢会前答复:“行文”让化建处理,化建也同意解决(当时我整理的谈话记录,交给了燕化和化建——现在同信一起邮去)。在11月5号,化建李广把我骗进安康,实行强制治疗。我在医院里,化建李广提出处理意见:一、补发工资;二、答应接班;三、同意解决组织问题。我和家属认为,只要让我出院,说什么我们都答应他。回公司后,我上班数周,李广不让考勤,还在继续骗我去安康——实施谋杀行为。当时,只补发了工资,其他两项全都否定。多次向化建反映,不予答复。根据有关规定,在92年2月,我回河南后,向燕化申请复议,复议期过后,我提起诉诉。因我的人身安全不能保障,与94年被迫离职回乡。
综上所述,我不但没有错,而且是原来我干的不错,甚至在逆境中也能干好党的工作。不仅不处理侵权之人,而且还被他们多次强制——实施谋杀行为。。
诉讼请求:一是依法追究滥用职权者(李广、邢会前——实施谋杀行为)的责任;二是请求依照宪法有关规定,赔偿由侵权造成的损失;其三请求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四是请求依法恢复我北京人的正常生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麻烦您了,仅谢!
致礼
再见
党三卷 92年7月12号
说明: 1、房山区不受理不裁定,这是违反行政诉讼法的。94年被迫离职之后,大约在2000年,单位又把我的房子和家产强行处理了。
2、诉状略有变动。
3、房山区法院不受理不裁定,(这是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在93年曾向北京市中法和高法反映无效,93年11月6号我把信送到最高法院接待处,信转朝阳区诚信律师事物所后,张保金收了50元代理费后,不能立案。最高法院大法官王胜俊同志,这样的事,事到如今该如何处理,请求答复。 0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