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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私人藏品可参与定级

从文物部门获悉,日前文化部正式发布了《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首次将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商业老字号等列入文物认定对象,并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机制。为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新体制,《办法》还特别强调“公民在文物认定过程中具有申请权和参与权”。 


文物认定增加新面孔

一提到文物,人们往往想到的是瓷器、玉器、古代字画等古董珍玩。其实,只要是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留存下来的遗物、遗迹,都属于文物的范畴。此次出台的《办法》顺应文化遗产多样性的发展趋势,在认定对象中增加了许多“新面孔”,比如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等,商业老字号也首次纳入文物范畴。



私人藏品可参与定级

长期以来,我国文物定级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国有文博单位,在规模庞大的民间文物收藏群体中,只有一些民营博物馆才具有申请文物定级的资格。对于更多的私人藏家来说,他们收藏的文物只能请专家鉴别真伪,而无法像博物馆一样取得“等级证书”。不过,这种状况有望在不久后改变。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后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办法》规定,私人藏家只需提交个人有效证件及藏品的来源说明,就能向相关部门提交文物认定申请,为自己的文物定级。考虑到私人藏家的隐私问题,《办法》还特别指出“如果私有文物所有权人提出要求,文物登录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身份予以保密”。



保障市民认定参与权

过去,文物认定工作的开展时间相对固定,而且提交认定的主体一般为文物部门,而《办法》对文物认定的时间和操作流程全面“松绑”。根据规定,文物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书面申请认定文物。比如,有市民在拆迁地段发现一处此前尚未被列入文保单位的历史建筑,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文物认定申请,如果被认定为文物,就能让这处文化遗产免遭破坏。在文物认定过程中,还将采用听证会、行政复议等方式,保障公众在文物认定过程中的参与权。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法制建设工作取得新的成果。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强调,文物认定是文物行政部门确认文化资源是否属于文物的行政管理行为,使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更加明确。《办法》明确了国家对文物实行认定、定级及登录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对认定、定级的文物开展登录工作。文物认定、定级及登录的范围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除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有明确要求外,还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文物认定、定级及登录制度的确立,为文化遗产科学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法》顺应了文化遗产多样性的发展趋势,在认定对象中增加了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反映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新特点,有利于《文物保护法》在新形势下更为有效地保护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办法》采用听证会、行政复议等方式,保障了公众在文物认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办法》在强调文物认定是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的同时,明确文物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也可以书面申请认定文物。文物认定工作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有着密切联系,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布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文物认定和定级工作的质量,推动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新体制。


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当前城市化快速发展和大规模城乡建设中,通过文物认定将各类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纳入《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范畴,使其免受破坏,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落实《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认定工作的规定要求,使《文物保护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使仍在遭受破坏和流失的文化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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