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非法将物业用房登记在青岛宏兴物业名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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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小区商品房名称为青岛车锁厂住宅改造工程,施工单位青岛宏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由青岛车锁厂与青岛塑胶总公司联合成立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青岛车锁厂有84%股权,塑胶总公司16%股权)青岛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家地产商联合承建,改造建设用地面积为15023.3㎡,宏兴用地面积为7376㎡,土地使用权证10441号、新园建设用地面积为6946.40㎡土地使用权证10442号、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占地面积700.9㎡,土地使用权证10443号,图号都是10-17,三个证在1999年12月份同时办理。(随附件)1、证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征地(使用、划拨)批件、2、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青土管合字(1998年)第106号 该住宅工程2000年6月建成后,青岛车锁厂 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手续齐全“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执照、开工报告、房屋平面图、配置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有关文件”这些文件都表明青岛车锁厂住宅改造工程的确为小区配备了物业管理用房。(随附件)物业管理用房自规划之日起法律法规就已给予定性。 2005年10月青岛经济开发区环宇地产联合公司将该房又卖给了通化得珍源葡萄酒酿酒公司,该局又称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能办理房产转移手续,通化一纸诉状将该局告上了青岛市市南法院,法院认为:青岛宏兴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将本案涉案房屋移交业主委员会,而是用该小区其他网点房作为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到现在近10年业主委员会根本就没有办公用房,新入驻的物业公司也没有办公室,)虽然涉案房屋在规划上是物业管理用房,但实际房并未用作为物业用房,而是登记在青岛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房屋不属于《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的产权归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因此被告认为该房屋是物业管理用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理由不成立,裁定下达之后该局为通化办理了房产证,(证号323546)。我们不知道《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所指的物业管理用房,是那一级政府批准频发的规划建设许可证才是真正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 综上所述,小区全体业主切身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原因是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给宏兴物业办理权属登记而造成接二连三的上诉,是该局行政行为违法惹的祸。小区全体业主开会一致认为,该局为宏兴物业办理产权证是行政违法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三家都认定此房是物业管理用房。 |
| 1楼 | 发表日期:09-07-17 11:3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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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 发表日期:09-07-17 11:4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