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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非法将物业用房登记在青岛宏兴物业名下
匿名用户

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0523将小区物业管理用房,违法登记在青岛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下,致使小区全体业主、新入驻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至今没有《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严重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

小区商品房名称为青岛车锁厂住宅改造工程,施工单位青岛宏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由青岛车锁厂与青岛塑胶总公司联合成立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青岛车锁厂有84%股权,塑胶总公司16%股权青岛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家地产商联合承建,改造建设用地面积为15023.3,宏兴用地面积为7376㎡,土地使用权证10441新园建设用地面积为6946.40土地使用权证10442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占地面积700.9土地使用权证10443图号都是1017,三个证在199912月份同时办理。(随附件)1、证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征地(使用、划拨)批件、2、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青土管合字(1998年)第106

该住宅工程20006月建成后,青岛车锁厂2000623到青岛市规划局申报改建物业管理用房,经批准发证,在琴岛山庄6号楼南面建378.81二层楼房为小区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许可证号为2000建字170

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手续齐全“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执照、开工报告、房屋平面图、配置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有关文件”这些文件都表明青岛车锁厂住宅改造工程的确为小区配备了物业管理用房。(随附件)物业管理用房自规划之日起法律法规就已给予定性。

2001511青岛宏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下属单位,青岛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权属登记,2001523办下房产证,尽用10天时间,青岛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的工作效率速度之快,办证时间之短令人所思,市民办房产证时间也是这么快吗?

2003年三月六日,青岛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无偿将该物业用房抵给了青岛经济开发区环宇地产联合公司,替青岛宏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还债。因《青岛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为他用,不得抵押、交换、买卖之规定。青岛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称物业管理用房应属全体业主所有,不予以过户,宏兴物业提供了一份青岛车锁厂宿舍主委员会假证明材料称:经青岛车锁厂宿舍业主委员会研究同意,将该物业管理用房无偿抵押给该公司。(经查明该证明材料纯属伪造,青岛市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南区办事处红岛路居委会都证明,青岛车锁厂宿舍主委员会根本就不存在)。为此青岛经济开发区环宇地产联合公司一纸诉状将该局告上青岛市市北法院,法院裁定该应该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号71511

200510月青岛经济开发区环宇地产联合公司将该房又卖给了通化得珍源葡萄酒酿酒公司,该局又称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能办理房产转移手续,通化一纸诉状将该局告上了青岛市市南法院,法院认为:青岛宏兴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将本案涉案房屋移交业主委员会,而是用该小区其他网点房作为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到现在近10年业主委员会根本就没有办公用房,新入驻的物业公司也没有办公室,)虽然涉案房屋在规划上是物业管理用房,但实际房并未用作为物业用房,而是登记在青岛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房屋不属于《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的产权归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因此被告认为该房屋是物业管理用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理由不成立,裁定下达之后该局为通化办理了房产证,(证号323546)。我们不知道《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所指的物业管理用房,是那一级政府批准频发的规划建设许可证才是真正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

综上所述,小区全体业主切身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原因是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给宏兴物业办理权属登记而造成接二连三的上诉,是该局行政行为违法惹的祸。小区全体业主开会一致认为,该局为宏兴物业办理产权证是行政违法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08919,业主委员会受小区全体业主委托,将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局为宏兴物业办理房产登记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撒销频发给宏兴物业2774号房地产权证,开庭审理中,该局不承认办证是错错误的,还称我们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诉讼资格,法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与原告无关,原告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2009223业主委员会将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宏兴物业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于宏兴物业持有的土地证再次说明,该土地证是兴安支路5号,并非是兴安支路7号,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是在兴安支路7号,5号与7号是两个独立院,5号是一栋楼6个单元组成,兴安支路7号琴岛山庄是封闭式小区,与土地证上的5号没有任何关系,拿5号的土地证办7号的产权证是没有法律论据的)。中院也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三家都认定此房是物业管理用房。

1楼 发表日期:09-07-17 11:38:09
回复: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非法将物业用房登记在青岛宏兴物业名下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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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日期:09-07-17 11: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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